本文源自《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編譯報道
2021年5月31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一份指導性文件——最終版的《一次性塑料產品指南》,以執行歐盟關于一次性產品的第2019/904號指令(SUP指令),該指令于2021年7月3日生效。
要點簡述:
1、禁止所有氧化降解塑料,無論這種氧化降解塑料是可生物降解還是不可生物降解。
2、塑料的定義重新調整,包括聚合物基塑料制品、生物基塑料和生物降解塑料。生物降解塑料因為含有添加劑,也歸類到塑料。
3、2022年將對生物降解塑料重新評估和制定標準。2027年將修訂SUP指南,評估適用于海洋生物降解塑料的標準。
4、強化循環使用,產品的設計和意圖必須能夠多次使用。
《一次性塑料產品指南》是依據歐盟SUP指令2019/904而出臺的指南,英文名稱為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single-use plastic products,簡稱SUP指南。SUP指南的發布,意味著此前意大利對生物塑料的解釋被拒絕。該指南反映的是歐盟委員會的觀點,不具法律約束力,最終解釋權歸歐盟法院。
此外,歐盟委員會還通過一項《關于監測和通報漁具銷售以及漁具廢棄物回收》的決定。它還規定,有海域的成員國必須在2024年12月31日前,確定本國回收廢棄塑料的最低百分比。
在與成員國和有關部門協商后,SUP指南旨在確保新規則在整個歐盟得到很好的應用。以下是SUP指南的一些關鍵要點:
可生物降解的氧化降解塑料和不可生物降解的氧化降解塑料沒有區別:它們都是被禁止的,無論是否一次性使用。(小編注:請看清楚定語)
Article 5 of the Directive bans all oxo-degradable plastic products, single-use or not, and it makes no distinction between oxo-degradable plastic that is biodegradable and oxo-degradable plastic that is not biodegradable.
塑料的定義:由第1907/20063號法規(EC)第3條第(5)點中定義的聚合物組成的材料,其中可能添加了添加劑或其他物質,并且可以作為最終產品的主要結構成分,但未經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除外。
特別是,關于定義中最具爭議的一點,除了未經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外,該文件規定:用改性天然聚合物制造的塑料,或由生物基、化石基或合成起始物質制造的塑料不是天然存在的,因此應由本SUP指南處理。
因此,調整后的塑料定義,應包括聚合物基塑料制品以及生物基和生物降解塑料,無論它們是源自生物質,還是隨著時間推移能進行生物降解。
簡而言之,該指南所涵蓋的塑料的定義包括生物基和可生物降解的塑料,無論它是來自生物質還是隨著時間推移進行生物降解。與之相反,意大利的換位法為生物塑料的使用打開了大門,即“不能用可重復使用的替代品替代附件B所列食品接觸的一次性塑料產品”。
另一方面,由自然聚合過程產生(不論所提取的過程如何),未經過改性的天然聚合物,并未在禁止之列。在SUP指南的例子中,從木材中提取的纖維素和木質或濕磨玉米淀粉符合天然聚合物的定義。相反,通過工業發酵過程產生的聚合物,如PHA,不應被視為天然聚合物,因為聚合在自然界不會發生。
要定義為“非化學改性”聚合物,化學結構必須保持不變,就算它經歷了化學過程或處理、物理礦物學轉變(例如去除雜質)等。因此,以粘膠、萊賽爾、纖維素膜形式的再生纖維素不被認為是化學改性聚合物(因為它獲得的聚合物和引入的聚合物相比沒有進行化學改性),而醋酸纖維素就是經過了化學改性的(因為它在生產過程中對纖維素進行的化學改性)。例外,紙張如果沒有塑料涂層,是被允許使用的。
那生物塑料還有出路嗎?該文件所附的常見問題解答中指出,目前還沒有廣泛商定的技術標準可以證明特定塑料在短時間內可以在海洋環境中生物降解,而且不會對環境造成損害。
2027年,SUP指南還將進行修訂,將涉及對標準的科技進展的評估,尤其是適用于一次性塑料產品的海洋生物降解性標準。
在新的循環經濟行動計劃的背景下,委員會打算在2022年就生物降解或堆肥塑料的使用,制定一個參考框架,該框架基于這類塑料可能有益于環境進行評估,和這類塑料應用的標準。
另一點,涉及一次性用品使用中存在的塑料數量:該指南沒有提出一次性用品中加入塑料數量的最低范圍。但是明確提到了帶有阻隔功能的塑料涂層紙杯、飲料瓶聚碳酸酯的情況。另一方面,在本指令范圍內,不考慮添加到非塑料材料中的添加劑、粘合劑或聚合物工藝助劑的可能存在。
一次性 還是 多用途?為了避免走捷徑,僅僅定義一個多用途的文章是不夠的。為了不屬于“一次性”類別,一件物品必須構思、設計和市場投放,以便重復使用;換句話說,它必須在最終丟棄和處置前,其設計和意圖必須能夠多次使用,并且保持功能、物理性能等完好;消費者必須把它看做是一種可重復使用的產品。產品的相關設計特性包括材料的組成、清洗和修理的可能性,以便多次循環使用。對于包裝容器,其可重復使用的性質可根據包裝和包裝廢物指南的要求確定。
規定了食品容器的類型,這些容器是否屬于銷售限制的范圍。
瓶蓋和封蓋:根據所使用的形狀和材料,示例中顯示了瓶蓋和封蓋的范圍。
如果發生沖突,SUP 指令優先于包裝指令。
對于其他一次性塑料將采取緩和措施,如漁具、一次性塑料袋、瓶子、飲料和食品容器、包裝、信封、煙草過濾器、衛生用品、濕巾,從限制使用到減少消費目標,再到通過貼標簽、擴大生產者責任計劃(“污染者付費原則”)、宣傳活動和產品設計要求來防止廢物的產生。

法規原文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3AC%3A2021%3A216%3AF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