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安全設計丨相關法規發表時間:2020-08-15 11:13作者:金印聯 01 遷移合規包裝相關法律 一般而言,食品包裝法律包含食品包裝材料轉移到包裝食品的量不得導致食品的性質、物質或質量發生改變,且不得造成健康損害的指導原則。 這是一個難點領域,可尋求外部建議提供幫助。最佳實踐包括遵守適用法律,使用受過培訓的人員,必要時向貿易協會或資深專家尋求幫助和協助。 02 食品接觸材料框架性法規 該法規在所有成員國內都擁有法律地位,涵蓋于食品接觸的所有材料,包括包裝。此外,塑料法規涵蓋塑料類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并且包含單體和添加劑成分的肯定清單。這些成分中許多都被指定了特定遷移限量。遷移限量也適用于來自塑料印刷包裝的遷移,但是印刷油墨和光油本身不直接包括在內。目前,在EU層面尚無針對紙和紙板或印刷油墨的措施。除框架性法規以外,一些EU成成員國(如法國、德國、希臘、意大利、荷蘭等)還制定了國家法規。 ·在美國,食品供應鏈必須符合美國聯邦法規(CFR)相關規定。 ·在歐洲,歐洲理事會針對某些沒有統一法律管制的食品接觸材料做出決議。 ·BfR的推薦,而非立法 03 歐洲理事會關于食品包裝盒食品包裝油墨的決議 決議包括擬與食品接觸的紙和紙板材料的AP(2002)決議、擬與食品接觸的食品包裝材料和制品非食品接觸面上的包裝油墨的AP(2005)2決議,以及提供有關紙和紙板及印刷食品包裝的政策聲明的技術附件,但是,附件即使年后也不盡完善。未來趨勢仍不清晰,能夠按照AP(2005)2生產的包裝油墨非常少,該決議的當前形式被廣泛認為是不能實行的。 04 瑞士條例SR 817.023.21 2005年,瑞士聯邦民政事務部(FDHA)發了“關于食品和實用物品的條例”,2008年3月,該法規的修正案獲采納,涉及食品和實用物品生產中使用的包裝油墨和材料。該修正案聲明,新的要求將于2010年3月31日后成為法律,也就是如今的“瑞士條例”。 該法規規定,用于食品接觸包裝制品的包裝油墨只能使用該法規附錄給出的許可物質清單中的物質生產。 ·該條例規定,用于食品接觸包裝制品的包裝油墨只能使用該法規附錄給出的許可物質清單中的物質生產。 ·該條例包含兩個相關的附錄文件: -附錄1(清單一和清單二)- 經核準用于食品接觸塑料的單體和添加劑,摘錄自EU塑料法規中的“歐盟清單”。 05 附錄6-包裝油墨原料物質 附錄6中的物質按功能分類,然后劃分為: ·清單A:經評估,即毒理數據經過驗證并指定了特定遷移限量的物質。 ·清單B:未評估,即需要毒理學評估的物質。 清單B中的物質在評估完成之前,默認遷移限量為10ppb(0.01mg/kg食品)。評估完成后,可將這些物質移至清單A中。條例包括的所有物質都允許用于食品包裝油墨的生產。不允許使用未列出的物質。 “瑞士條例”規定必須符合“食品接觸材料框架性法規”中的關鍵要求,即組成物質的轉移量不得危及人體健康,或造成食品的成分或感官特性發生不可接受的改變。此外不得超過附錄2、10中所列的物質的遷移限量,同時必須采用良好的生產和印刷規范。 瑞士條例僅適用于: (I)在瑞士生產的食品的包裝材料 (II)進口到瑞士的食品的包裝材料。 該條例在任何國家都沒有法律效力。但是,跨國公司可能會要求其quanq性生產的包裝符合瑞士條例的規定。 瑞士條例旨在控制食品包裝中使用的材料以及能夠從食品包裝遷移的材料。相關要求概述如下: ·符合瑞士條例的遷移限量是印刷商、包裝加工商和最終用戶的責任,而非油墨制造商的責任,因為油墨制造商無法控制最終包裝產生的遷移。 ·油墨制造商的責任是選擇附錄1和附錄6中列出的材料。 ·為了確保包裝的符合性,最終用戶必須確保: ·用于配制包裝油墨的材料只能含有條例中列出的物質。 ·清單A和清單B中的材料均可使用,但是清單B中材料的遷移水平不允許超過10ppb。 ·所列的每種物質從包裝到食品的遷移必須低于針對該物質(或物質組合)規定的限量。 ·因此,油墨制造商對油墨配方承擔明確的審慎義務 2016年,瑞士當局著手改革食品和消費品法律,其中包括關于食品包裝油墨的章節,雖作出一些排版的更改,但關于包裝油墨和食品印刷包裝的基本要求保持不變。修訂條例于2017年間生效。 06 擬議的德國油墨條例 2016年7月,德國聯邦食品、農業和消費者保護部(BMELV)向歐洲委員會及其他EU成員國發出通知。表明其擬修正德國商品法規、將印刷油墨和食品接觸印刷材料包括在內的意圖。該“德國商品法規”的結構路線類似于瑞士條例,包括允許用于食品包裝油墨生產的經評估物質的清單,以及印刷包裝遷移物質的遷移限量。但是,也可以使用未列出的物質,只要這些物質的遷移水平不超過0.01mg/kg食品(10ppb),與瑞士條例相比,還存在其他一些區別。 在迫于成員國、歐洲議會以及行業的壓力,委員會宣布計劃著手制定關于印刷油墨和食品接觸印刷材料的EU統一措施以作為回應。從而建立起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避免了零碎的個別國家立法,有助于確保內部市場運作。委員會公告備受利益相關者(德國)的歡迎,EuPIA將在法律要求成形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德國條例”目前無確定的期限,有待后續發展。 07 美國FDA要求 與歐洲相反,美國對食品(而非食品接觸材料)進行監管。食品包裝印刷油墨或光油中的物質如果經合理預計會遷移到食品中,那么這些物質可能會成為間接食品添加劑。如果某一物質不會遷移到食品中,并且經合理預計也不會遷移,那么該物質不在監管范圍內,無需進行監督。間接食品添加劑可能成為食品成分,但預期不會任何功能性作用。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印刷或涂布表面中的成分始終被視為間接食品添加劑,除非能夠證明該成分沒有遷移到食品中。合規性可通過下方方式證明: ·列于美國聯邦法規第21卷(21CFR 170-186)中的相關部分 ·包括直接和間接食品添加劑,先前核準的食品配料及一般認為安全的物質,需服從該法規中的任何制約或限制 · 通過食品接觸通告(FCN)過程批準 受制于限量法規 END 更多信息請咨詢我們當地銷售與技術服務團隊! ![]() 金印聯公眾號關注 1 ![]() 金印聯微信在線咨詢 2 北京金印聯國際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010-8129 9266 東莞:0769-8555 9898 廣州:020-8230 0378 郵箱:service@jinyinlian.com ![]() 上一篇食品包裝安全與低遷移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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